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公寓住宿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留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我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召集相关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后勤处(节能办)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网格化管理。各学院应指定1名辅导员负责学生公寓事务管理,选拔学生骨干担任学生宿舍网格员。学生宿舍网格员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宿舍卫生检查、文明生活引导、突发情况报告等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和后勤处(节能办)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排解矛盾。
第六条 每个学生宿舍民主推选宿舍长1名,担任宿舍安全员,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公寓工作人员。宿舍长应当组织制定《宿舍公约》,组织宿舍成员参加“文明宿舍评比”等公寓文化活动。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应在校内公寓住宿,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不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获得学校批准,办理走读手续,公寓不再保留其床位。
第八条 后勤处(节能办)结合实际,按照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将公寓房源划分至各学院。学院负责分配或调整学生宿舍床位,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
第九条 学生因休学、入伍等原因离校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毕业、转学、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因复学等原因再次申请住宿的,应当在返校前30日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重新予以安排床位。
第十一条 因公寓维修、床位整合等需要进行公寓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床位的,学生本人应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后勤处(节能办)根据房源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禁止私自调换、出租、转让;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私配、转借宿舍钥匙,丢失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员,由后勤处(节能办)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自理;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将钥匙交回后勤处(节能办)。
第十四条 寒假期间,学校原则上不留宿学生。暑假期间,因考研、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原因需在校内住宿的,经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后勤处(节能办)、保卫处备案。假期留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寓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逃生演练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现象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或者保卫处报告;发现火情,应当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等措施;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当及时采取报告、保护现场等措施。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学生公寓须主动接受公寓门禁系统身份核验或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住宿学生不得将本人一卡通转借他人用于进出公寓,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二)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公寓内要做到安全用电,禁止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确有需要,须经后勤处(节能办)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宿舍内使用的用电设备、插座、电源线必须放置于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或穿过蚊帐、被褥、衣服、书本、塑料等易燃物品,不得超负荷用电。在宿舍内使用的插线板等电器配件必须是通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
(四)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存放)大功率电器以及影响公共安全的电器设备。
(五)严禁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汽化炉、便携式瓦斯炉等明火器具加热或烹制食物。
(六)公寓内禁止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禁止在公寓做实验。
(七)禁止擅自挪用、损坏、遮挡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八)禁止在公寓楼道内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九)禁止在公寓内吸烟(含电子烟),使用明火焚烧废弃物;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十)禁止向窗外泼水、倒垃圾、扔杂物;在室外窗台摆放花盆等物品。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笔记本电脑等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十九条 公寓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及其他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作息管理
(一)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晚上关门时间为22:45(夏季和节假日延至晚23:15)。
(二)学生公寓晚间23:00熄灯(夏季和节假日延至晚23:30),熄灯后学生应按时就寝。
(三)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过夜。外出者须在公寓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公寓关门后回宿舍的,必须到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原因,后勤处(节能办)应于次日向有关学院通报晚归学生情况。
(四)擅自在校外留宿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有关学院应向学生下达《学生校外住宿劝返告知单》并勒令学生即刻搬回校内宿舍居住;对于拒不返回学校住宿的,按照校规校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返校住宿的,应提前通过班主任、辅导员向所属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向有关公寓工作人员报备。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的访客应当经被访人允许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晚上熄灯后停止会客。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公共秩序,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公寓一律不准擅自留宿外人。
(二)禁止在公寓内集会和进行宗教活动。
(三)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
(四)禁止在公寓酗酒、赌博、打麻将等。
(五)严禁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分发和张贴各类商业性传单;未经许可,不得张贴字画、海报、广告等。
(六)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禁止将其带入公寓内。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楼内外的整洁,宿舍内学习、生活用品按规定摆放整齐。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卫生实行值日制,由宿舍长牵头协商值日安排,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值日生要认真做好室内清洁、消毒等工作。每周要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
第二十七条 宿舍垃圾应袋装化,由成员自行带出公寓楼,并放置指定地点。
第二十八条 公寓楼内公共区域及楼宇外围由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清扫。
第二十九条 公共区域不得堆放杂物,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不向水槽、便池乱扔杂物、食物残渣。
第七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生活区设施含公寓楼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和宿舍内配置的家具及生活设施等,由学校统一管理、布置、调配和维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责任和义务爱护公寓楼内公共设施和宿舍内配套设施、家具,维护公物完好。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擅自挪用公寓楼内公共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装、改造宿舍内配套设施;禁止在宿舍内装饰壁纸。
第三十三条 严禁破坏公寓内公共网络线路和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网线;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必须遵守宿舍作息制度,不得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第三十四条 学生离校退寝、调换宿舍,须由后勤处(节能办)对其宿舍设施、家具的完好程度进行确认。
第三十五条 如发现有家具和设施损坏的要及时报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 文明宿舍创建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应主动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以宿舍和公寓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制定文明宿舍评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尊重、珍惜公寓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公共区域卫生;节约水电,杜绝浪费。
第三十九条 宿舍布置应当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后勤处(节能办)将通报有关学院,学院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公寓“文明宿舍”评比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节能办)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