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加强走读学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走读:
(一)家庭或父母居住在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稀土高新区,且交通便利,能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自愿不在校住宿的;
(二)因生理或心理等方面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内集体住宿的;
(三)在外地从事实验、课题等活动,校外实习或校外学习交流时间满半年以上的;
(四)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走读的。
第三条 申请走读的学生,居住地为租住房屋的,应确保居住环境安全,无安全隐患,且距离学校不超过3公里范围。城中村、自建房不可作为租住地点。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走读的学生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走读申请表》,签署《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走读承诺书》,并提交学生本人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学生家长应到校签署走读承诺书,并承担由走读引发的全部责任。
(二)学院审核:班主任、辅导员、副书记等对申请走读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
(三)学校审批:党委学生工作部、后勤处(节能办)、保卫处对学生的走读申请进行审批、备案。
(四)其他手续:后勤处(节能办)负责办理退宿手续,计财处负责结算住宿费,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发放走读证。
第五条 日常管理
(一)学院要建立走读学生档案,定期了解走读学生情况。
(二)走读学生应当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技能。
(三)走读学生须定期向学院汇报日常情况。住宿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反馈至所属学院。学院对学生汇报情况须记载备案。
(四)凡未办理走读手续且未到寝室住宿者均按“夜不归宿”处理。
(五)走读学生重新申请住宿须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于每学期第1-3周受理学生走读申请,其他时段原则上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所属学院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可随时办理。
第七条 走读期间,在校外或往返学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所受的财产损失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因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法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如违反校规校纪,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内科大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