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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9-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选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  评审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学习能力35分;创新能力25分;优秀表彰15分;社会实践测评10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5分;学生社会工作考核5分;其他5分。

(一)学习能力占35分:

专业学习得分情况:占30分;计算公式:专业学习得分=[30-(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30]。

英语2分:国家六级及以上2分;国家四级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计算机方面按4分计算。

计算机2分:国家四级2分;国家三级1分;国家二级0.5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英语方面按4分计算。

其它1分:指国家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其它方面的任职资格书;只要有,就加1分。

(二)创新能力占25分:

参加各类竞赛获奖:

获奖等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优秀奖

国家级及以上

8

7

6

4

省部级

5

4

3

2

校、市级

4

3

2

--

说明:1.获奖后出具证书或正规的证明材料及举办竞赛活动的正式文件后方可加分;具体级别由学校审核后确定。

2.4人(含)以上集体项目获奖者,降一级加分;

3.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

论文、专利加分

1.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根据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酌情加1-5分。

注:只对论文第一作者进行加分,论文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内蒙古科技大学。

2.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5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3分;每多一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8分。

(三)优秀表彰占15分:

个人受校、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部级表彰加3分;受国家级表彰加5分;作为主要负责人的集体受表彰按上述分值减1分加分。多项表彰可重复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四)社会实践测评占10分:

计算公式:社会实践测评得分=学生素质测评办法中社会实践测评得分×10%。

在社会实践测评中获校级以上奖励,按“优秀表彰”加分。

(五)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占5分:

学生身体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加5分,达到良好等级加3分。

(六)学生社会工作考核占5分:

学生在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学生党支部、班级和学生公寓等担任社会工作且任期满一学年的,本人填写《社会工作考核表》,经实际工作单位负责人考核合格后加5分。

(七)其他5分: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加5分。

第七条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经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讨论后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评优一票否决

(一)在思想政治方面表现不合格;

(二)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存在失信行为;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违纪问题。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和乌兰夫奖学金。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审细则组织评审,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名单,报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最终名单。最终确定的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内科大发〔2017〕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