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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9-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服兵役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21〕2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院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预科生预科阶段不在资助范围),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2019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

(一)注册为全日制的学生;

(二)在校本专科学生;

(三)有退役证。

第九条 服兵役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所需材料

(一)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原件一式两份;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毕业生和招收为士官的学生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

1.《申请表I》原件一式两份;

2.《入伍通知书》和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学费减免材料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原件一式两份;

2.《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和复学学籍异动表(复学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学费减免材料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的证明原件一份;

2.《申请表Ⅱ》原件一式两份;

3.《高校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和《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各一式两份。

(六)符合应急〔2019〕37号文件规定的消防救援人员学生到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登记填表。

第十条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填写要求

(一)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表I》(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或《申请表Ⅱ》,本人在申请表相应位置签名。

(二)学生被批准入伍后,持《申请表I》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加盖公章;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学生持《申请表Ⅱ》到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学生每年9月将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逐年减免学费,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学生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内科大发2017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