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 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21〕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21〕1663号)和《关于新增开办全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通知》(内教办函〔2020〕226号)等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含预科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辅。贷款银行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四条 已申请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如需继续申请办理,原则上不得更换经办银行,按照“顺延续贷”执行,需向原经办银行申请续贷。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我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不要求共同借款人的金融机构,贷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必须在申请助学贷款所在的旗县(市、区);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在读学生当年在学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承办银行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旗县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
2020年以前已办理并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原合同仍然有效;2020年1月1日开始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在校生再贷款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承办银行和旗县级学生资助部门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贷款利率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
1.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在当年与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旗县(市、区)级学生资助部门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为5年(2020年以前已办理并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原合同仍然有效)。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还本宽限期后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学生在每年11月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的数额,要按时足额还款。同时也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每个月(11月除外)可以到县级资助中心通过POS机刷卡还款或者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录网址https://sls.cdb.com.cn/,下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支付宝账户进行还款。
(五)贴息优惠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其中贷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办理贷款的区县学生资助部门提供书面证明、审核确认等。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办理贷款的区县学生资助部门提供书面证明、审核确认等,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六)还款救助
对于死亡、失踪;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贷款学生,可向办理贷款的区县学生资助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代偿应还本息。
第七条 贷款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开展一次,新申请贷款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注册。
(二)注册后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贷款申请,导出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学生暑假期间持学生证、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签名的《申请表》与共同借款人到户口所在地教育局的资助中心办理助学贷款。
(四)续贷学生要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总结个人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有诚信意识、有责任感和感恩之心,字数在200字左右)。
(五)贷款学生每学年应至少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2次,并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登录次数不足时,贷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
(六)贷款学生开学返校后,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学生回执码。每年10月10日前,学校完成回执码的录入工作。过时未录入回执码的,视同贷款学生撤销当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七)已获得助学贷款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应及时通知银行终止后续贷款,得到助学贷款补偿金后及时偿还助学贷款。
(八)贷款学生毕业,应在6月30日前进行毕业确认,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变更”“毕业确认申请”两项工作。
1.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注:学生在今后变换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时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个人信息)。
2.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八条 违约后果
(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二)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贷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三)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银行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传播渠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内科大发﹝2017﹞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