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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与煤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高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11-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以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款,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一条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间以取得学籍时间为准。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在校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须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院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取得新学期学籍。开学后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在规定返校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学分与学分绩

第四条内蒙古科技大学专科学生标准学制为3年。专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生可以根据情况推迟毕业时间,但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毕业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六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学习量为标准。理论教学环节每10学时计1学分;体育每20学时计1学分;军训每周计1学分;各类实习、实训、设计、劳动每周计1.5学分。课程学分值可根据教学环节的重要性和难度适当浮动。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值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七条学生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衡量。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学分绩可在学习过程的任何时间进行核算,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多修、免修、试读、升学、退学、毕业和就业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义务、权利、考勤

第八条学生应遵守学校及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实践与考核,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学生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尊重他人,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

第十条学生有权利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对课堂教学、考试、教学服务等环节的质量进行评价,有权利向教学管理部门、系、院领导、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就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各类教学环节的学习和实践都须考勤。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注册课程的学习和其它活动时,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诊断或有关证明。请假在1天以内,由相关任课教师批准;请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审批。请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所有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送学院学生科备案,由学生科通知学生所在系及相关任课教师。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课程及实验、实习、实训、军训、设计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的学籍档案。每门课程必须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的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项目设计、产品或作品设计与制作、论文、总结、报告、课业考核、多媒体汇报等多种方式,重在考核学生的能力与素质。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方能取得有效学分。一般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组成,或由课程项目考核成绩组成,也可由几个或多个课业成绩组成。项目性、环节性、学程性课程的成绩考核评定可由授课教师依据课程要求和学习目标确定。各课程的总评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和个别课程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在计算学分绩时,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55分。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可按0-40%计入总成绩,也可作为教师决定学生是否有结课考核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体能测试、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的结课考核:

1.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未交作业或抄袭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二分之一;

3.未完成课程规定的所有实验、实训项目。

第二十条学生在考试期间因公(如外出参加重大比赛)、因病(指住院或高烧、急腹症、外伤等急诊)或因急事(如直系亲属病危、亡故等需照顾、奔丧)而不能参加考试时,可提前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同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学院教务科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缓考课程在补考时不得再次办理缓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包括补考、重考),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均以旷考论处。对旷考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已注册课程的考核(包括实践环节考核)通过之后可获得相应学分;经补考、重考合格的课程,也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成绩。补考、重考的总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在该课程的过程记录上注明“补考”、“重考”标记。

五、补考、重考、补修、自修、提前修课

第二十五条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院在次学期安排补考1次。补考未通过的学生需参加重修,重修随低年级学生同一课程补考同时进行。参加重考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考课程报名注册手续,未经注册,不得参加重考。重考学生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听课内容和完成课程作业。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课程的补考在次学期初(第一周到第二周)安排。

第二十七条对于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补修相关课程。补修课程的学生应在相关课程开课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修课申请表》报批。

第二十八条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科批准备案后可自修课程。但必须参加自修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和考核。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军训、实验、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得申请自修。学生申请自修应在开课后2周内填写《修课申请表》报批。

第二十九条申请自修、提前修课的学生,其已修必修课全部合格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大于75分方可获得批准。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得申请自修、提前修课。

六、降级、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第一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二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55%者、第二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四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75%者;

2.学生修完3年制课程后,取得145学分以下者;

3.学生修完3年制课程后,取得145学分以上者(含145学分),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申请降级者;

4.因自身学习困难申请降级者;

5.由于专业性质的要求,学生所在系认为应予降级者。

第三十一条应予降级的学生,自降级通知发布之日起2周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逾期不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自愿申请降级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降级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降级手续,其它时间不受理降级申请。

第三十二条降级后的学生按降级后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按降级后所在年级的标准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第一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二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45%者、第二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四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5%者;

2.一学期所修所有课程,教师课堂考勤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2周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累计休学达3年且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应予降级的学生,逾期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应退学的学生,自退学通知发布之日起2周内由学生本人或系填写《学籍异动表》,报教务科备案后,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自愿申请退学,须由学生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而退学者,由学生科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领取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负责安置,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降级、退学所指总学分系学生当时获得的实际学分,不考虑由于缓考等造成的影响。

七、休学、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办理手续后,方可离校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学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2个月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必须休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其它在校生待遇。

2.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休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备案并签发休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休学证明到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复学。

2.对申请复学者,学校须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令其退学。

3.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期限可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八、肄业、结业、毕业

第四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因成绩或其它原因而中止学习(被开除学籍者除外),3年制学生取得145学分以下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经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学习和实践,未达到毕业要求,但3年制学生取得145学分以上(含145学分),本人未提出降级申请者,作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学习和实践,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2个月至次年5月底前申请返校补考,返校补考随校内相同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补考)一并进行,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考核。补考后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考核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九、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按健康标准不适于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本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定向培养的学生;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应予退学学生;

5.无正当理由。

第四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本院内转专业的学生,须经学院院长同意并报教务部门审批。

2.申请转入本自治区内其它院校的学生,须经学院院长同意,教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部门与转入院校联系,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自治区内其它院校学生申请转入学院者,须由转出院校与我校教务部门来函联系,经学院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发函通知转出院校,待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转至自治区外其它院校的学生,须经学院院长同意,教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部门与转入院校联系,转入院校审核同意,经自治区教育厅和转入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自治区外其它院校的学生申请转入学院者,须由转出院校与我校教务部门来函联系,经学院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发函通知转出院校,待转出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6.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7.教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受理转专业、转学申请。

十、附则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