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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与煤炭学院(高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11-18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端正学风,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特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分类及其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考试严重作弊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严重作弊:

1、有组织的团伙作弊。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4、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交换试卷、答卷。

7、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8、窃取试题或试题内容;接受被窃的试题内容而不及时报告且造成不良后果。

9、认定为作弊后消除或损毁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态度蛮横、无理取闹。

10、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传送考试答案

11、累计两次作弊。

12、主考认定的其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二)对严重作弊的学生,终止其考试,考试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作弊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课桌、文具、衣服及身体等上面书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5、闭卷考试时,将含有考试课程内容的书本、笔记、纸张等取出查看或垫在试卷下面。

6、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接收考试答案并查看。

7、利用能够存储信息的电子设备、纸条、文具、手势等手段传递考试信息。

8、窃取、抄袭他人答卷。

9、为他人抄袭、窥视提供方便,经警告无效。

10、将具有无线接收功能的耳机、收音机、随身听等带进考场(外语考试听力结束后,不按要求摘下耳机),警告后再犯。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主考认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二)对作弊学生,终止其考试,考试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三、考试违纪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使用自带草稿纸。

3、私自交换考试座位。

4、互相或单方说话(含交卷时)。

5、被要求传递考试信息或为作弊提供方便时,被动者不及时报告。

6、携带开启的通讯工具参加考试。

7、直接互借考试用具(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8、考试结束时不按要求立即停止答题。

9、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

10、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或试卷残缺者。

11、不服从监考教师的正当安排或其它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

12、主考认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二)对考试违纪的学生,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四、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学院的各种考试、考评(含实习)、测验等。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