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促进教师相互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学院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听课制度。
第二条参加听课的人员及听课数量规定(一学期最低听课时数):
1、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人次,其中教学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人次。
2、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人次。
3、系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人次。
4、专业建设负责人要对本专业开设的课程进行听课,参加系或学院组织的观摩教学。对于本学期聘请的每位矿业与煤炭学院以外教师至少听一次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人次。
5、每位班主任应积极参加本班级听课,要求选择重点听课对象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人次。
6、教龄不足三年的青年教师除本门课程进行学习、观摩性听课外,还要听相近学科或新兴学科课程。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人次。要求做好听课记录,写出听课体会,将听课材料交给学院。
7、其他教师除本门课程进行学习、观摩性听课外,还听相近学科以及其他专业相关课程,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了解掌握现代科学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每学期不少于3人次。
第三条听课的要求
1、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可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办法自行选择听课时间、科目和任课教师,认真填写听课记录。
2、各系要有计划地组织同行专家及教师听课、评课以及观摩教学活动,及时了解情况、交流经验、改进教学。
3、重点听课对象是指下列教师:
(1)聘请的学院以外教师;
(2)青年教师及新开课的教师;
(3)即将申报或刚评上中、高级职称或获得教学优秀奖、新秀奖的教师;
(4)院、系重点建设课程的任课教师;
(5)其他特殊情况。
4、听课人员事先到学院教学督导室领取听课记录表,听完课后及时交回督导室。
5、学院各系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此项工作,及时向听课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帮助。
第四条 听课结果的处理意见
1、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适时反馈给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属于教学质量问题的,反馈到教师所在部门(系部或学院);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2、各级领导及同行专家听、评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中的重要内容。
3、学院教学督导室负责收集院系人员的听课记录和听课体会,并将听课信息整理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以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