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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与煤炭学院(高职)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11-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院教学秩序,特对教师调(停)课作如下规定:

一、任课教师应按学院教务科排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自行调整。

经学院审批由系部或其它部门自行设置的课程、教学环节等,其上课时间由系部或相应部门规定并考核。

二、任课教师请假调(停)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任课教师应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调(停)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任教课程、授课班级、调(停)课原因及处理措施、补课安排等;

2、系部主任签署意见;

3、教务科签署意见;

4、教学分管院长审批;

5、教务科负责将调(停)课结果通知到相关系部,由系部通知到相关班级。

6、调课单一式两份,一份系部保留,一份送交学院教学督导室备案。

三、教师请假调(停)课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因疾病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者,应在课前口头请假,并在其后一天内补办调(停)课手续;

四、任课教师请假调(停)课应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不予办理。

五、任课教师未经审批,自行调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教师长时间不能任课者(三周以上,含三周),由所在系部另聘其他教师任课。

七、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施。